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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09:48:59   点击数:

来源:国家医保局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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