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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被罚35万,因一批药品含量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0-08-26 15:22:26   点击数:

来自: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二办)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19〕511号),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酸氟轻松乳膏(批号:8418152)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19CHZ0477),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已无该批产品库存,未采取强制措施。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醋酸氟轻松乳膏(批号:8418152)80000支,全部销售给********,销售价格***元/支,货值金额共计120000元。当事人召回醋酸氟轻松乳膏(批号:8418152)853支,本案违法所得118720.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醋酸氟轻松乳膏《药品再注册批件》。2.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19CHZ0477)、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A-0252C)。3.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2000396、YC202000397)。4.现场笔录。5.询问笔录。6.批号为8418152的醋酸氟轻松乳膏批生产指令、成品放行记录、成品检验报告书。7.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发货单、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出入库分类台账及召回报告。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药监(二办)罚告〔2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劣药醋酸氟轻松乳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醋酸氟轻松乳膏(批号:8418152)853支,没收违法所得118720.5元。2.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40000元。罚没款共计35872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规定的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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